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园林管理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园林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园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和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园林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园林绿化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园林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
(三)组织实施园林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负责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本级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养护管理;组织开展我区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及古树名木养护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树木迁移、砍伐的管理。
(四)负责园林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出预算内投资、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五)组织指导园林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园林人才队伍建设。
(六)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园林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园林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出预算内投资、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组织指导园林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园林人才队伍建设。
(二)业务科。拟订我区园林绿化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我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拟订绿地养护管理规程、标准;组织实施园林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负责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权限内园林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指导我区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的建设管理和园林绿化苗木的培育、养护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树木迁移、砍伐的管理;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开展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对接市绿委办各项工作。
第五条 区园林管理局事业编制11名(管理岗位5个,专业技术岗位6个),其中: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2名,正科级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园林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园林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9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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