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政务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优化政务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政务服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工作,推动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级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规则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负责对区级各相关部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考核。
(四)受理和核实违反政务服务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政务服务的统计、整理和分析工作。
(六)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2名,正科级1名)。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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