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统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我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相关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全区投入产出调查。
(四)负责我区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邮电、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负责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负责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旅游及城乡建设、对外经济、服务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八)建立健全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全区统计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测,向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十)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开展统计工作督查、抽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职2名<高配至正县级>,副职1名<正科级>)。
第五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统计普查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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