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招商服务局(以下简称区招商服务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招商服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产业招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与招商引资有关的会展、推介工作。
(三)负责招商引资情况的监测、调研、考核评价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招商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定期公布招商引资投资导向目录,引导企业资金投向。
(五)负责招商引资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落实、协调和服务。
(六)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招商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组织、协调、推进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和参与与招商引资有关的会展、推介工作;负责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落实、协调和服务。
(二)业务科。负责拟订我区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及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招商引资规章草案、政策措施;负责定期公布招商引资投资导向目录,引导企业资金投向;负责招商引资情况的监测、调研、考核评价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招商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条 区招商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职2名<高配至正县级>,副职1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区招商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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