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我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贯彻实施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实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权限内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牧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指导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我区有关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农牧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辖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上报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我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十五)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区农业农村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副县级2名,正科级1名)。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班湖路316号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联合办公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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