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职能,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就业创业政策;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促进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配合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病)残鉴定和有关待遇工作 。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指导博士后建站及科研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八)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拟订信访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九)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
(十)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配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的实施;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组织实施职称制度改革;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晋升工作、人事档案管理,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具体实施;负责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职2名〈高配至正县级〉,副职1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移交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5个:
(一)将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正科级1名,副科级1名)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四)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区外来劳务人员就业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区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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