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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财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分析预测全区经济形势,参与制定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本级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四)根据预算安排,拟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管理权限拟订上报减免税事项和对全区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监管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加强彩票公益金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公务卡制度,以及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制度;监督管理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实施全区财政总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津贴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区政府债务监控管理机制;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政府债券的管理工作。

  (七)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制度,制定全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区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实施全区会计基础规范化、会计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监督检査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担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承担中央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拟订我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全区会计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全区财政预决算工作;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监管、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政策性补助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等工作;参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执行;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扶贫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配合职能部门研究拟订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及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政策,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管工作;承担中央和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参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协调配合以及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承担政策性金融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职2名<高配至正县级>,副职1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2个:

  (一)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二)将区投资评审中心更名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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