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对外加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区交通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城乡建设、交通、水务、人民防空和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交通、水务、人民防空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城乡建设、交通、水务、人民防空和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城乡建设、交通、水务、人民防空和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防工程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组织实施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承担权限内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三)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区工程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人防工程建设;负责区域部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立项以及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论证工作;协调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综合管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讯)、消防、交通设施等工程同步建设工作;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由区自行投资或全额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编制的审查;负责施工许可证发放范围内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备案管理。
(四)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工作。
(五)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活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乡富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六)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计划,并协调、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相关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年度安排计划;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项目合作推进工作及合作期内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负责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负责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推广实施。
(八)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一般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三级以下(含三级)客运站、乡级客运站及公交港湾式站点和一般站点的建设工作;负责辖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客运站(所、点)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委托管理单位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协调国道、省道和大型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工作,协调突发事件中运输方面的保障工作。
(九)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权限内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及保护水生态环境;指导、监督河道、湖泊、滩涂的整治工作;负责权限内河流、水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以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工作;负责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包含发证、换证、变更)工作;负责10万方/日以下(不含10万方/日)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十)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的组织、验收工作;负责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节水设备、器具的推广及应用。
(十一)负责水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工作,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负责供水水质、排水水质及中水水质的监测管理;指导、监督供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及相关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十二)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辖区内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湖泊的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权限内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款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验收;指导、监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四)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其他各项保障方案;参与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总体规划;负责对辖区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及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专项演习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放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六)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利用人民防空资源,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和应急支援工作;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七)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条件的审核。
(十八)负责全区物业监管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及合同管理;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负责对物业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
(十九)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部门内部督查考核、目标管理、干部学习培训、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二)业务科。负责拟订我区城乡建设、交通、水务、人民防空和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负责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负责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备案管理;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协调、监督执行;负责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辖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客运站(所、点)出租汽车运营秩序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委托管理单位资格审核工作;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负责水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验收及规费收缴;负责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其他各项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条件的审核;承担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对物业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职2名<高配至正县级>,副职1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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