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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局)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科技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推进我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发展相关工作,推进我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四)牵头建立我区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编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七)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重点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八)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九)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和创新型城区建设。

  (十)负责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建设;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生态链和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十一)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国家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承担全区科技保密工作责任。

  (十二)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管理引进国(境)外人才工作;配合开展外国和境外专家及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开展国际人才交流活动。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五)完成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我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智力工作。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职2名<高配至正县级>,副职1名<正科级>)。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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