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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2-12-20    来源: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方案》(乌党办发〔2019〕8号)和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印发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乌经开党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是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县级。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受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我区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落实乌鲁木齐市价格政策,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落实乌鲁木齐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承担我区发展工作。

  (四)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乌鲁木齐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组织落实“一带一路”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我区城镇化建设。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研究提出我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投入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安排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乌鲁木齐市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防治性政策;负责我区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监督管理。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我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审批专项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油气管线保护工作;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贯彻执行乌鲁木齐市利用外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测国外资金利用和境外投资情况以及我区外在结构优化状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监督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八)承担我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我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旅游、体育、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我区全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落实乌鲁木齐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管委会(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务、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拟订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负责我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提出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和建议;承担发展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落实“一带一路”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落实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工作。

  (二)业务科。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前期项目计划;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上报、审批以及节能评估工作;指导和协调我区招投标工作;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拟订我区扶贫开发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和扶贫标准;组织落实乌鲁木齐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规模、投向和政策;负责我区重大内外资项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负责我区油气管线保护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社会节能、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职2名<高配至正县级>,副职1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所属事业单位1个:

  区投资项目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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