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及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8〕88号)

发布日期:2018-08-10    来源: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及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178号)和《关于乌鲁木齐市进一步规范文件信息发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乌政厅字〔2018〕1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开区(头屯河区)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和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文件发布管理,促进信息发布内容、审查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机制

  各单位公文公开属性标识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办理、谁审核”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在公文报批过程中由拟文单位同步确定公开属性。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三种,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涉及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纯属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请示、报告等纯属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事项应当不予公开。

  (三)对于适用范围较窄,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仅与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公文应当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应该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所转发公文没有标识公开属性的,按要求重新确定公开属性。涉密事项公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规范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及信息来源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各类文件的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确需刊登,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新疆日报等新闻单位网站或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转载。工作确实需要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信息,应当从文件信息制发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经该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公文信息时,必须在转载页面上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属于不公开的文件信息,不得公开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不能在任何网站张贴发布,只有申请单位(个人)按照程序申请该信息公开时,在报请文件制定领导和政务公开办审核同意后,仅对申请单位(个人)有条件公开;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信息,需要在互联网上公开的,经制发文件信息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经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报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开。

  四、工作程序

  (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

  以管委会(区政府)和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按照发文程序实施公文公开属性审批。

  1. 由起草部门(拟稿人)对公文公开属性提出明确意见,部门联合发文的公开属性由牵头部门负责确定。

  2.由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对起草部门(拟稿人)上报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初审,在“拟文稿首页”注明公开属性后,按程序报批。一般采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的表述,对“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起草部门(拟稿人)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提供文件依据。未明确公开属性或未说明相关理由的,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将视此件为主动公开文件,产生的责任,由起草部门负责。

  3.公文签发后,由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文秘二科按要求对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并标识相应公开属性。具体位置和格式为:在公文附注位置(印发日期下空1行、左空2字),方正仿宋3号字,用小括号括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

  4.属于“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由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在我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5.属于“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由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登记备查。

  6.已正式印发并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如需变更公文公开属性,由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会同起草部门(拟稿人)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变更。

  (二)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发布信息

  1.由起草部门(拟稿人)提出公文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公开发布的初步意见,将拟文稿首页和《拟发布公文(信息)审核表》(附件)随附正文一并报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拟发布公文(信息)审核表》需标识公文公开属性,以便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在公布信息时,作为确定公开范畴的依据。转载公文信息时,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提供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对拟公开的公文(信息),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提供文件依据。未说明相关理由的,按规定予以退文。

  2.各单位拟以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在门户网站拟发布的各类文件,要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制定、谁申请公开、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依法保密、依法公开,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审查及发布,未经审核不得在网站公开发布。

  3.起草部门(拟稿人)在门户网站发布预决算公开信息由区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备案后,由区财政局在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4.各依法行政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开发区(头屯河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经开政办发〔2016〕96号)要求,按时将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报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统一发布,同时报区法制办备案。

  5.各单位在门户网站发布文件信息,应建立工作档案并保存备查。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对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及门户网站文件发布的规定,仅限于规范我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文件发布管理工作。

  (二)对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通知自2018年8月13日起实施,由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附件:《拟发布公文(信息)审核表》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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