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

  为提升老城区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路网建设,发展区域经济和实现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按照管委会、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乌经开政常纪〔2021〕6号)文件精神,现对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依法进行征收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关于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市政工程立项的批复》(乌经开发改〔2019〕80号、81号、82号)、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征迁蓝线图等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占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工作启动前,由管委会(区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收补偿方式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补偿费、附属物征收补偿费、搬迁费、奖励、上浮征收补偿费、第三方机构费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助费)。

  五、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政策统一、稳步推进”的征收工作原则。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面积量算图,依据土地类别、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1.农用地(耕地)、园地:19.75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等费用;

  2.林地:7.90万元/亩;

  3.草地:其中天然草地1.185万元/亩;人工草地9.875万元/亩;

  4.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空地):5.3325万元/亩。

  (二)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由按照程序选定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土地类别、性质,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征收补偿标准。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改房且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在同区位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给予补偿。

  奖励按照《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执行。

  3.搬迁费2000元/户。

  七、相关费用

  第三方机构费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均从百园社区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西坪路、锦园路、园坪路和中坪路建设工程征收经费中列支。费用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第三方机构依据行业收费标准谈判商定,最终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八、强制执行程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九、征收时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征收。

  十、征收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征收工作程序开展征收工作,杜绝滥用职权行为并接受纪检监察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一、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为征求意见期限,凡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经开区(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

  项目负责人:穆文斌 联系电话:0991-3102226

  本征收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所有。

  十二、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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