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磁性玩具、儿童和学生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8-06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抽样方法

1.1 抽查产品及抽样领域

抽查产品磁性玩具、儿童和学生用品(课业簿册、书写笔、涂改制品(修改液、修正带、修正笔)、胶粘剂(胶棒、胶水)、书包、笔袋和手工剪刀)。

抽样领域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辖区内流通领域。

1.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流通领域待销产品中抽取。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类、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须满足应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的数量。随机数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见表1

1 磁性玩具、儿童和学生用品的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检验数量

备样数量

磁性玩具

3个

2个

1个

儿童和学生用品

课业簿册

15本

10

5本

书写笔

30个

20

10个

涂改制品

修正液

5支

3支

2支

修正笔

5支

3支

2支

修正带a

5个(以10m/个计)

3个(以10m/个计)

2个(以10m/个计)

胶粘剂

胶棒

6个

4

2个

胶水

6个

4

2个

书包

2

1

1个

笔袋

3个

2个

1个

手工剪刀

9把

6把

3把

注:a如单支样品的规格少于表中规定,则以总量换算成相应样品数量抽取。  

2 检验依据

本细则中磁性玩具、儿童和学生用品(课业簿册、书写笔、涂改制品(修改液、修正带、修正笔)、胶粘剂(胶水、胶棒)、书包、笔袋和手工剪刀)的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见表2~表7

2 磁性玩具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玩具的标识和适用说明

年龄范围

GB/T 5296.5-2006

GB/T 5296.5-2006

玩具警告标识

GB 6675.1-2014

GB 6675.1-2014

2

小零件(正常使用)

GB 6675.2-2014

GB 6675.2-2014

3 儿童和学生用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亮度(白度)

GB 21027-2007

GB/T 7974-2013

2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

GB 21027-2007

GB 6675.4-2014

3

笔的上帽安全

GB 21027-2007

GB 21027-2007

4

GB 21027-2007

GB/T 9722-2006a

GB 21027-2007附录Bb

5

甲苯+二甲苯

GB 21027-2007

GB 21027-2007附录C

6

游离甲醛

GB 21027-2007

GB/T 2912.1-2009

7

边缘、尖端

GB 21027-2007

GB 6675.2-2014

注:课业簿册做第1、2项;书写笔做第3项;涂改制品做第4项(按a检验);胶粘剂做第4,5项(第4项按b检验);书包、笔袋做第6项;手工剪刀做第7项。本细则引用方法标准均为标准的最新版本。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5296.5-2006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

GB 21027-2007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 7974-2013 纸、纸板和纸浆蓝光漫反射因数D65亮度的测定(漫射/垂直法,室外日光条件)

GB_T 2912.1-2009 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_游离水解的甲醛

GB/T 9722-2006化学试剂 气相色谱法通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Copyright(c) (1994-2013)UETD Online.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可证号:新ICP备19001575号-1   新公网安备 650106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6501060001

值班电话:0991-3713464

网站技术电话:0991-3782709

开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

邮编:830026

技术支持:天津易天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