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8-06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辖区煤炭的销售和使用企业

煤样从煤炭受检单位或委托方认定的煤堆(煤堆高度<2m)或移动煤流中采取。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煤样按GB/T 475GB/T 19494.1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抽取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以及抽样数量按GB/T 475GB/T 19494.1中的规定进行,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当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

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煤样种类为散煤和动力用煤。

散煤、动力用煤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

1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依据

检验方法


1

灰分Ad%

DB65/T032-2019

GB/T 212-2008

2

全硫 St,d%

GB/T 214-2007

3

发热量 Qgr,dMJ/kg

GB/T 213-2008

4

煤中含量Pd),%

GB/T 216-2003

5

煤中含量Cld),%

GB/T3558-2014

6

煤中含量Hgd),μg/g

GB/T 16659-2008

7

煤中含量Asd),μg/g

GB/T 3058-2019

8

煤中含量Fd),μg/g

GB/T 4633-2014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2003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83-2007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3058-2019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2014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4633-2014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659-2008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2004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DB65/T032-2019    城市用煤

3.2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其中任何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DB65/T032-2019《城市用煤》标准,则判本次检验不通过。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2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3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4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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