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9-10-17 04:34   

   2019年6月13日11:45分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片区赛里木湖路,由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13”高处坠落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办的通知》(乌安委办函〔2019〕45号)文件要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高铁片区管委会、兵团第十二师公安局桃园派出所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事故涉及项目工程为:天山云科技大厦,建筑总面积:108619.02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77477.38平方米,地下面积31141.64平方米;建筑高度:160.2米;地上层数38层,地下3层。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甲方是新疆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代表是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0日,项目发包人新疆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709110721007)。

  2019年3月29日,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艺博公司负责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的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项目经理刘某、安全员冯某。

  (二)事故涉及单位的基本情况

  1.新疆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M5EX9,成立日期:2016年03月04日,法定代表人:潘某,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秦基大厦18层,经营范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物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

  2.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02077725,成立日期:2007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秦基大厦D座16-17层,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等。

  3.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2030X,成立日期:1993年09月14日,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注册资本:5080万元,注册地址: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经营范围:按壹级资质从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按贰级资质从事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业务等。

  4.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597034N,成立日期:1981年01月19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秦基大厦18层,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等。

  5.乌鲁木齐兴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6941264R,成立日期:2001年03月02日,法定代表人:席某某,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56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

  (三)事故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1.刘某某(死者),男,汉族,现年33岁,户籍地址:甘肃省高台县合黎乡五三村二社02号,身份证号码:--,艺博公司防火涂料喷涂作业劳务工,2019年6月8日进入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工地工作。

  2.钱某某,男,汉族,55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122号,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3.刘某,男,汉族,47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东路汇轩园小区5号楼10单元302号,艺博公司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4.陈某某,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风路91号楼1单元102号,冶金建设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钢结构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片区赛里木湖路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工地,死者刘某某由天山云科技大厦第37层坠落至第23层楼体外搭建的水平防护平台,坠落高度60米。

  天山云科技大厦第37层楼内搭设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采用钢管扣件连接形式搭设,操作平台高1.83米,宽1.17米,长3.6米,其中挑空部分长1.5米。平台上南北两侧各设有一道护栏,其中南侧护栏长3.6米,高0.64米,北侧护栏长3.6米,高0.44米,东、西两侧无防护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未安装制动装置。

  移动式操作平台下方架设有临边防护栏,高1.5米,铺设密目网。操作平台挑空部分探出临边防护栏1米,距楼体外缘0.6米。楼体外悬挂防尘网,在靠近操作平台位置有一处豁口。

  据区气象局数据查证:2019年6月13日11:45分,经开区高铁片区环境温度为16.7℃、湿度62%rh、风速5.8m/s。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6月9日,艺博公司安排人员在天山云科技大厦第37层搭设移动式操作平台。6月10日,冶金建设公司安全员马某、兴盛建设监理公司监理王某对第37层移动式操作平台验收不合格,联合下发《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艺博公司立即拆除移动式操作平台,并在3日内整改完成,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6月12日,冶金建设安全员马某发现第37层的移动式操作平台未整改,再次下发《通知单》要求艺博公司立即拆除操作平台,重新搭设,但艺博公司仍未进行整改。

  2019年6月13日11:30分许,艺博公司作业人员朱某某带领刘某某、杨某某2人在天山云科技大厦第37层进行防火涂料喷涂作业,刘某某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带站在移动式操作平台上手持喷枪,喷涂楼体西侧边缘顶部的钢梁,朱某某在距离操作平台约5米远的喷涂机处添加涂料,杨某某在10余米外的搅拌机处搅拌防火涂料。当日11:45分许,朱某某发现操作平台上作业的刘某某不见踪影,喷枪侧挂在操作平台上,呼喊刘某某没有听到回应。朱某某翻过临边防护栏,看到楼外防尘网上有一个豁口,向下看到刘某某躺在第23层的水平防护板上。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立即向冶金建设的安全员马某打电话汇报情况,马某等人赶到第23层。现场工友拨打120电话,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现年33岁,户籍地址:甘肃省高台县合黎乡五三村二社,身份证号码:--。兵团第十二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经走访调查、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刘某某系高坠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6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刘某某在高处临边作业时,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未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从高处坠落。

  2.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防火涂料涂装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移动式操作平台,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2、4.1.1、4.3.1、6.2.2规定,移动式操作平台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南北两侧防护栏杆高度不达标,行走轮和导向轮未安装制动装置。移动式操作平台未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二)间接原因

  1.刘某某、朱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作业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核查。

  2.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安排专人在现场旁站监督,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防火涂料涂装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搭设移动式操作平台。

  4.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1.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安排专人在现场旁站监督,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乌鲁木齐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个人的处理意见

  1.刘某某,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火涂料喷涂作业劳务工,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移动式操作平台,无证上岗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刘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刘某,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在工程项目中违反《防火涂料涂装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51号)之规定,并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的通知》(新安〔2018〕8号)要求,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钱某某,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钱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000元)30%即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陈某某,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山云科技大厦项目钢结构工程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5600元)30%即人民币136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1.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安全员冯某、安全员冯某、带班人员朱某某等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2.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未对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安环部部长张某某、项目经理邓某、安全员马某等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3.乌鲁木齐兴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理职责规范执行不彻底,未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监督整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乌鲁木齐兴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项目总监胡某某、总监代理王某、专业监理罗某某等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五、防范措施

  1.新疆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乙方建筑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新疆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业主代表,要落实合同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单位、总承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本单位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

  3.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违章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落实隐患整改要求,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乌鲁木齐兴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履行监理单位职责规范,严格查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真督促施工方、劳务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和安全要求,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繁多,建筑单位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区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单位的资质审核,强化对工地的督查检查,要求各建筑单位对项目工地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艺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13”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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