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06-29 05:23   

  2021年4月7日18:51分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鸟湖片区望谷路,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2#厂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乌鲁木齐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7”高处坠落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办的通知》(乌安委办函〔2021〕25号)及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亡人事故的通报》(乌建防发〔2021〕110号)文件要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白鸟湖片区管委会、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事故涉及项目为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鸟湖片区望谷路,项目建设方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筑面积143885.28㎡,2#厂房建筑面积21120㎡,地上6层,为钢框架结构。事故发生时,2#厂房主体钢框架已基本安装完毕,正在进行现场钢柱、钢梁补焊、楼承板施工、水电、消防预埋作业。

  2020年9月28日,项目建设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10月5日,项目建设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监理方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0年11月15日,项目总包单位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二)事故涉及单位的基本情况

  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97681F;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8日;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毕忠华;注册资本:五亿叁仟玖佰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北五路236号3-4楼; 经营范围:交通枢纽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开发、资产经营;商业设施投资、开发、经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537034N;成立日期:1981年1月19日;营业期限:1981年1月19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王勇;注册资本:叁亿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23号秦基大厦18层;经营范围:工业与民建筑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78998430M;成立日期:2005年10月25日;营业期限:2005年10月25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吴清河;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华凌市场化工F区23号;经营范围:消防工程施工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431687;成立日期:1995年4月3日;营业期限:1995年4月3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孙志江;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西一巷134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1.后某某,男,汉族,殁年39岁,户籍地址:甘肃省陇南武都区甘泉镇,身份证号:62262119820412****,系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消防预埋管线安装工。

  2.王某,男,汉族,现年51岁,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柯坪路,身份证号:420111196910194****,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张某某,男,汉族,现年56岁,户籍地址:山东省梁山县,身份证号:65010419650514****,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

  4.邓某,男,汉族,现年56岁,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冶建家属院,身份证号:31010419651119****,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项目经理。

  5.王某某,男,汉族,现年38岁,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799号,身份证号:65010419830708**** ,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项目副经理。

  6.张某某,男,汉族,现年49岁,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柯坪路,身份证号:65010619720120****,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现场安全员。

  7.吴某某,男,汉族,现年51岁,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身份证号: 35058219700528****,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田某,男,汉族,现年64岁,户籍地址:乌市沙区炉院街36号,身份证号:65010219570311****,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9.胡某,女,汉族,现年51岁,户籍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五十九号,身份证号:65010619720120****,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根据对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2#厂房事故现场的勘验,并结合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相关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询问笔录内容进行分析,参照区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结果如下:

  事故发生地点为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2#厂房,死者后某某侧卧在一层回填土地面上,头部朝西,左脸着地,头部出血,安全帽掉落在距其约1米的位置,后某某坠落位置正上方二层楼底板有一处洞口,该洞口为预留弱电井洞口,洞口宽55cm,长194cm,距离地面8.5m。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7日18:51分许,在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2#厂房施工现场,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安装工后某某在2#厂房2层楼承板上进行消防预埋管线作业,从二楼弱电井口跌落至一层回填土地面上,坠落高度8.5m。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将伤者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进行抢救。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向片区及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4月8日凌晨1时许,白鸟湖片区管委会、白鸟湖派出所、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核实。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处理死者后某某因工死亡待遇的补偿金,并已经依法足额向其近亲属予以支付。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现场管理混乱,洞口无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不到位,死者后某某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淡薄,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该工程未履行复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培训、交底流于形式。

  (3)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经理无证上岗;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巡视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专业分包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巡视检查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1.邓某,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5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田某,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消防工程项目经理,作业现场的负责人,无证上岗;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5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未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未督促和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6万元的罚款。

  2.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未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处以46万元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罚的意见

  1.死者某某,在2#厂房进行消防预埋管线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淡薄,从二层预留弱电井口跌落至地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王某,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处上一年年收入(163600万元)30%(即人民币490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吴某某,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吴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150000元)30%(即人民币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胡某,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未及时进行跟踪验证。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胡某处上一年年收入(93470元)30%(即人民币2804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区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启动程序,提请自治区住建厅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四)对行业监管部门党政纪处理的建议

  此次事故中负有行业监管职责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存在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过程中,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问题,建议区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进行核查,并追究党政纪责任。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政强制的建议

  1.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张某某、项目副经理王某某、安全员张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区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启动程序,提请自治区住建厅,暂停或者撤销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有关要求,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3.区建设局将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差别化监管对象,并报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取消乌鲁木齐白鸟湖片区临港工业产业园项目一期(2#、3#地块)工程2021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4.自2021年4月8日起限制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投标。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实行确责、履责、问责全链条管理。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枢纽综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区国资委依据本部门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标准》(2020修订版)相关规定,由建设局上报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对本项目施工单位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监理单位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扣诚信分处理。

  (四)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新疆晋消消防有限公司、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落实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制,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五)区建设局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把施工安全关口,坚持红线思维、底线思维,主动作为,抓好风险分析研判,摸准弄清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风险点、重点环节,分类制定管控措施,通过召开约谈警示会,强化执法和上门服务指导等多种手段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0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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