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1-09-03 04:33   

  2021年5月3日7:25分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片区韶山街398号,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汽车配件产业园9#厂房工程5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亡人事故的通报》(乌建防发〔2021〕145号)文件要求,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嵩山街片区管委会、兵团第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事故涉及项目为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398号,项目建设方为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项目建筑面积82991.12㎡,9#厂房建筑面积25378.59㎡,地上六层、局部一层、地下一层,为多层框架厂房。事故发生时,9#厂房五楼顶板模板工程基本完成,仅剩卫生间1.8m×2.45m顶板模板未合模。

  2020年5月2日,项目建设单位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20年6月12日,项目建设单位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监理单位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0年5月3日,项目施工单位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事故涉及单位的基本情况

  1.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95544750;成立日期:2009年06月02日;营业期限:2009年06月02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王某;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52号附5号5栋2层C段1;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用品及配件的销售;汽车美容,仓储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汽车装饰装潢用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等。

  2.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686468707P;成立日期:2009年04月10日;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注册资本:4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工业园南二路-东4号;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筑活动;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3.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74576D;成立日期:2005年1月7日;营业期限:2005年1月7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阮某某;注册资本:405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36号3层303号;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信息技术培训服务)。

  4.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TR42Q;成立日期:2016年9月1日;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中海·喀什东路商业住宅3幢4层办公408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施工劳务,土木工程建筑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1.张某,男,汉族,殁年38岁,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身份证号:510781*********4394,系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临时工。

  2.张某某 ,男,汉族,现年58岁,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29号,身份证号:650105********131X,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臧某某,男,汉族,现年50岁,户籍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乡,身份证号:650121**********0418,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项目经理。

  4.何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户籍地址:四川省剑阁县演圣镇,身份证号:510823*********4417,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现场安全员。

  5.杨某某,女,汉族,现年56岁,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乐山街1号,身份证号:412301********0601,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现场安全员。

  6.宋某某,男,汉族,现年47岁,户籍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建兴镇陈家嘴村4组,身份证号:512922********0607X,新疆百顺亨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工,钢筋工班组长。

  7.王治国,男,汉族,现年43岁,户籍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2号,身份证号:510105********0037,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根据对乌鲁木齐嵩山街片区韶山街398号,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汽车配件产业园9#厂房工程5层顶板高处坠落事故现场的勘验,并结合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相关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询问笔录内容进行分析,参照区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结果如下:


  事故发生地点为乌鲁木齐嵩山街片区韶山街398号,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9#厂房东侧区域西北角5层卫生间,死者张某俯卧在5层卫生间地面,头部朝西、脚朝东,面部朝下,头部、耳朵有血,张路坠落位置正上方5层顶板有一处洞口,该洞口为卫生间顶板未合模洞口,洞口宽1.8m,长2.45m,顶板距离地面3.6m。

  二、事故经过、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日19:30分许,模板工未完成9#厂房5层卫生间顶板合模工作,就下班离开作业现场,遗留未合模洞口为1.8m×2.45m。2021年5月3日6时许,钢筋工班组长宋某某在天津路劳务市场雇佣临时工张某,并带至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汽车配件产业园项目工地。当日7:20分许,钢筋工班组长宋某某在未告知带班领导且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张某在9#厂房5层顶板未合模洞口处绑扎钢筋。7:25分许,张某踩踏在洞口北侧模板棱上,失足从洞口坠落至5层地面,坠落高度3.6m。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将伤者送至煤矿医院进行抢救。当日9:45分许,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向片区及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5月3日10时许,嵩山街片区、桃园派出所、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陆续到达事故现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6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处理死者张某因工死亡待遇的补偿金,并已经向其近亲属予以支付。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该项目施工单位钢筋工班组长宋某某指挥他人违章作业;施工单位未对未合模洞口设置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临时工进行岗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监理单位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巡视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调查和全面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1.宋某某,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钢筋工班组长,未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指挥他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5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臧某某,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5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意见

  1.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未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未督促和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46万元的罚款。

  2.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5万元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意见

  1.张某某,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120100.80元)30%(即人民币36030.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某某,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巡视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处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120000元)30%(即人民币3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臧某某,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臧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71670元)30%(即人民币2150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意见

  1.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项目经理臧某某,安全员何某某、杨某某,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区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人防办)启动程序,提请自治区住建厅,暂停或者撤销臧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安全生产有关的资质。

  2.建议区建设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有关要求,建议区建设局报告市建设局(人防办)启动程序,提请自治区住建厅暂扣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3.区建设局将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差别化监管对象,并报请市建设局(人防办)取消亚欧国际汽车配件产业园工程2021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4.自2021年5月4日起限制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经开区招投标,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后解除限制。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乌鲁木齐亚欧国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百顺亨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二)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5·03” 高处坠落事故的深刻教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常识,提高员工发现问题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标准》(2020修订版)相关规定,由区建设局上报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对本项目施工单位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予以扣诚信分处理。

  (四)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落实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制,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五)区建设局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完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5·0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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