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1-05-28 05:55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是否采取
告知承诺制

备注

1

清真食品标志牌

清真标志牌申请登记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必须经市或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查,领取清真标志。

区民宗局

区民宗局

食品生产许可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加工和饭馆餐厅全体员工花名册

区民宗局

餐饮食品加工企业需要提供肉类、乳类、动物油脂等原料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清真标志副本复印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宗局

2

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

能证明注册资金和筹措相应资金能力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1);(5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2万元以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

开户银行

区商务局


关于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仪器证明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证书)(1)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健康证

1、《乌鲁木齐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政府令第83号第十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体检机构

区卫健委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

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仅权限内X射线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条。

负责设置的卫生健康部门

区卫健委

放射人员工作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负责设置的卫生健康部门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2、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检测机构

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房产部门

区卫健委

退休、离职、失业证明

社保部门

保险单

保险机构

环评备案

环保部门

消防合格证明

消防部门

6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条。

负责设置的卫生健康部门

区卫健委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检测机构

7

再生育审批

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

本人或民政部门

区卫健委


婚育状况证明

社区或工作单位

《病残儿医学鉴定书》

市卫健委指定的医疗机构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报告》

市卫健委指定的医疗机构

病残儿病例(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等)

市卫健委指定的医疗机构

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五条;

负责设置的卫生健康部门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市卫健委指定的医疗机构

9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条。

负责设置的卫生健康部门

区卫健委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职业环境检测评价单位

10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医师(助理)资格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

自治区(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卫健委

健康体检证明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聘用单位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健康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体检机构

区卫健委


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

12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医师(助理)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自治区(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区卫健委

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聘用单位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的健康检查

医院

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13

护士执业的注册(含变更)

考试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所在单位

区卫健委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
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临床实习鉴定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成绩单

考试单位

执业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聘用单位


15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接种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卫健委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

16

放射人员工作证

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疾控中心

区卫健委


2年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民办学校办学行政审批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三条

公安部门

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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