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分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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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中国重汽集团新疆商用车有限公司采暖燃气锅炉安装项目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999号 | 中国重汽集团新疆商用车有限公司 | 新疆水清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你单位拟投资4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999号,本项目不新增占地,利用中国重汽集团新疆商用车有限公司已有建设用房,占地面积为129.76m2。安装2台0.7MW模块式热水锅炉(1用1备),为中国重汽集团新疆商用车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宿舍楼冬季供暖,供暖面积约47340m2。
|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乌鲁木齐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须采取屏蔽、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四)项目运营中,锅炉软化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为固体废物,由厂家定期更换,随即带走处理再生,厂区不储存。 (五)经核算,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94t/a,NOX:0.377t/a,烟尘:0.19t/a;从历年小锅炉拆并工程消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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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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