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经)告承[2021]1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林街369号,中心地理坐标:E87°25′25.62″,N43°52′20.24″。项目总投资132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项目位于医院现有区域范围内,不新增占地面积,新增牙椅9张,病床26张,升级改造建筑4栋,总建筑面积6825㎡;新增综合楼、设备间、食堂、医疗废物暂存间,建筑面积约6620.71㎡。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1年11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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