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品分厂制品分厂热镀锌线效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3-07 11:20   

乌环评(经)20224


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品分厂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天熙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品分厂制品分厂热镀锌线效能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6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新疆八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制品分厂院内,中心地理坐标:N43°54′29.615″,E87°23′25.156建设性质为改建,改建内容为:制品分厂3#厂房里的19#热镀锌生产线进行效能提升改造,对原产线锌锅(一套)、收放线系统(一套)、前处理系统(一套)进行提升改造同时配套新建液氮储罐及附属装置一套,利用现有9#生产线的电退火炉,改建为一条年产3万吨高速热镀锌生产线,原有8#热镀锌线停用作为备用生产线,现有磷化生产线继续使用。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运营期,酸洗废气经双水帘密封处理集气罩收集后进入酸雾净化塔处理,镀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静电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未被捕集的HCl、颗粒物通过封闭房换风无组织排放,各类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

项目运营中,噪声主要来源退火炉锌锅、各类泵等,须采取基础减震、安装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项目运营期,碱洗废水、酸雾净化塔废水依托厂区原有中和处理站处理后循环回用于清洗工序设备冷却水进入冷却塔经冷却后返回生产工序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项目运营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锌渣属于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外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沉泥助镀熔(溶)剂粉尘、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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