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评(经)审〔2022〕6号
新疆湘海旭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华安智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湘海旭工贸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利用1#厂房空置场地,建筑面积1000m2,中心地理坐标:N43°51′26.280″,E87°21′11.871″,建设性质为扩建,建设内容为:1条年产50t滚塑生产线,2条年产均为50t吹塑生产线(共计100t),1条年产300t泡沫箱生产线,1条年产1t胶带生产线,安装1台WNS1-1.0-Y(Q)型(1t/h)燃气锅炉,并配套建设相应环保措施。其余设施依托厂区现有综合办公楼、原料库房、成品库房及其他公辅设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滚塑、吹塑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和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乌鲁木齐市地方标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 001-2018)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为空压机、吹塑机、滚塑机、粉碎机等设备,须采取基础减震、安装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
(四)项目运营期,锅炉软水制备设施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由厂家拉走回收利用;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定期外售于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在厂内集中存放,由环卫部门清运统一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74t/a,该总量指标从铁建重工新疆有限公司消减替代,氮氧化物:0.05t/a,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二号台地四号街区)降氮升级改造消减替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2年3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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