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环评(经)审〔2022〕7号
新疆中汇华腾防腐保温管道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中汇华腾防腐保温管道有限公司防腐管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租赁新疆智泰峰管业有限公司厂内北侧厂房,中心地理坐标:N43°51′26.141″,E87°21′20.994″,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有1条聚氨酯保温直埋管生产线,在现有厂房新建1条防腐生产线,年产1500t/a防腐管道,新建2座钢管加热炉(1座0.805t/h,1座0.6t/h)用于生产工序加热使用,并配套相应环保措施,项目区不设置生活区。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期,钢管除锈废气主要为抛丸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送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加热炉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乌鲁木齐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有机废气和喷塑粉尘集中收集引入滤筒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为钢管缓冲平台、拔管机组、牵引机等设备,须采取基础减震、安装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三)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由头屯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
(四)项目运营期,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定期外售进行综合利用;经除尘器收集的抛丸粉尘,集中收集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涂装过程回收的塑粉直接返回工序使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经垃圾箱进行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单)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023t/a,该总量指标从铁建重工新疆有限公司消减替代,氮氧化物:0.262t/a,颗粒物:0.94t/a,该总量指标从历年小锅炉拆并工程消减替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2年3月3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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