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2023年1月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2-14 06:4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14日-2023110日(5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37827383775773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开发区壹号加油加气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山街766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

成都新环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投资2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中心地理坐标:N43°5048.190,E87°3020.280″,项目占地面积3506.99m2,总建筑面积为1078m2。项目建设内容:3个30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柴油储罐,合计总容积120m3,年销售汽油5000吨/年,柴油1000吨/年,3台6枪三油品潜泵加油机,站房、罩棚及其配套设施。

(一)项目运营期,厂界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3中无组织排放限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A.1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临近公路一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

(四)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和含油废手套、抹布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油泥为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94t/a,该总量指标从新疆博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消减替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2

关于迎宾路加油加气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小区(迎宾路与上海路交汇处)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石油分公司

成都新环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投资2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万元),中心地理坐标:N43°5354.730,E87°3149.177″,项目占地面积4351.71m2,总建筑面积为2008.46m2。项目建设内容:3个30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汽油储罐,1个15m3埋地式SF双层柴油储罐,合计总容积120m3,年销售汽油5000吨/年,柴油1000吨/年,3台6枪三油品潜泵加油机,站房、罩棚及其配套设施。

(一)项目运营期,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3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限值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排放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和含油废手套、抹布集中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油泥、含油废水为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规定,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94t/a,该总量指标从新疆牧神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消减替代。

(六)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Copyright(c) (1994-2013)UETD Online.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证号:新ICP备19001575号-1   新公网安备 650106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6501060001

值班电话:0991-3713464

网站技术、网站信息审核举报电话:0991-3782709

开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

邮编:830026

技术支持:天津易天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