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关于2023年10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10-31 05:10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202310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复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1031日-2023116日(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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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疆新烈骑热力有限公司和兴雅轩供热站建设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路 333号

新疆新烈骑热力有限公司

新疆水清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8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路 333号,中心地理坐标:E87°34′ 50.798″,N 43°46′0.415″,项目建设8台0.605MW燃气承压热水锅炉,2台0.586MW燃气承压热水锅炉。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乌鲁木齐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206t/a,氮氧化物:0.4781t/a,二氧化硫:0.0158t/a。项目新增颗粒物从八钢公司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热源二厂)简单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二氧化硫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高纯铝烟气脱硫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0412t/a,氮氧化物:0.9562t/a,二氧化硫:0.0316t/a。

2

新疆友好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房建设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三路621号

新疆友好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万资嘉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投资113.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三路621号,中心地理坐标:E87°28′36.815″,N 43°52′25.482″,项目建设2台2.1MW燃气热水锅炉。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乌鲁木齐市《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51t/a,氮氧化物:1.294t/a,二氧化硫:0.018t/a。项目新增颗粒物从2021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程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从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热源二厂)简单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二氧化硫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一次高纯铝烟气脱硫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颗粒物:0.102t/a,氮氧化物:2.588t/a,二氧化硫:0.036t/a。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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