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建黄山街中小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1-23 03:48   

乌环评(经)20246

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新建黄山街中小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教育局

你单位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新建黄山街中小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7万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与月湖路交汇处,中心地理坐标:N43°51′25.524″E87°29′18.883″本项目总建筑面积25.524m2,初中教学楼1栋建筑面积686880m2、综合楼1栋建筑面积85438m2、综合服务楼1栋建筑面积1217351m2,其中科学实验室(小学)2间,物理实验室(初中)2化学实验室(初中)2生物实验室(初中)3间地下车库2000m2300米环形运动场1座,篮球场3块、排球场4块以及餐厅、礼堂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实验室废气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楼顶排放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楼顶排放,确实验室各类废气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要求、餐饮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所有生产工序均须置于车间内进行,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及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生活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实验室废水经调节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河西污水处理厂。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餐厨垃圾、生活垃圾设垃圾桶分类收集,统一清运处置;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须在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临时存放,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要求,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发生环境风险等级事故。

三、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五、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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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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