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八钢厂区东侧采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外运土石方资源量出让收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通过论证,现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最终缴存出让收益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本公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报告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下载“公示公众意见表”,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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