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8-06-16    来源: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

创新实践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支持驻区企业及各科研单位自主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及各科研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促进博士后高级人才引进,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引导资金适用范围是开发区(头屯河区)企业及各科研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开发区(头屯河区)区委、管委会(区政府)财政性专项引导资金。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建站资助2万元,主要用于分站开办费、采购科研设备、专利申请经费补助等。

第四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住房一次性补助1万元,主要用于已建成博士后公寓改善条件,或为博士后人员租用宾馆、商住房补助。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在站两年共2.4万元,直接支付给个人。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课题研究成果奖励每人2万元。

第七条  开发区(头屯河区)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建站一次性资助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住房补助费条件: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获批准建站后,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并于三个月内通过开题评审。

第九条  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条件: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后,由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与科研单位共同组织中期考核,考核通过后,发放第一年生活补助费;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工作期满,应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交论文、科研工作总结等科研成果论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进行考评,待结题报告通过后,发放第二年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工作期满,如逾期不办理出站程序,给科研工作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发放第二年生活补助,相关责任由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相关负责人承担。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两年期限内结题出站的,延期出站期间不予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条  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课题研究成果奖励金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协议完成研究课题,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由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及科研单位提出申请,待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通过后,发放研究成果补助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站一次性补助申报:由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在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手续后三个月内举行开题评审,评审通过后填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建站一次性补助申领表》,递交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申报:由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中期考核通过及两年工作期满时分别提出申请,填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申领表》,递交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协议完成课题研究,实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由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课题研究成果补助申领表》,递交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工作站。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由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申请,由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工作站初审,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支付。

第六章 监管和清算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专项引导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率性,提高专项引导资金的监管,专项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模式,引入财务、审计、法律等第三方机构,分类、分阶段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全程进行监督约束,第三方发生费用由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执行清算制度: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行为;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期内因为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期间终止合作协议;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科研项目;

(六)其他有必要执行清算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执行清算制度:

(一)企业在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期间存在违法行的;

(二)企业在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期内破产;

(三)企业在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期内因为特殊原因需解散;

(四)企业在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期内终止合作协议;

(五)企业未按照要求达到协议贡献值;

(六)其他有必要执行清算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为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性,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享有优先清偿权。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列入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预算,设立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须每年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填写财务报表,递交开发区(头屯河区)博士后工作站,接受开发区(头屯河区)财政、监察、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于2014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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