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2-12-20 06:17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区(县)

乡镇、街道

、社区

1

政策文件

其他政策文件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应急管理部门

2

重大决策草案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3

政策文件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4

重要会议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5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应急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

6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证照颁发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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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证照颁发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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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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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未依法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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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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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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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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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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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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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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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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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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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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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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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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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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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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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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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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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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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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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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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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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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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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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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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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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九十一条二、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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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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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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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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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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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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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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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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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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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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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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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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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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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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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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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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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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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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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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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政处罚

对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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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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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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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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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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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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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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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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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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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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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单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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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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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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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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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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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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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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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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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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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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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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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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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行政处罚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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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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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政处罚

对未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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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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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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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

对未投入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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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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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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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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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行政处罚

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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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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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行政处罚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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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

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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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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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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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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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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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修订)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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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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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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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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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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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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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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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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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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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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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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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政处罚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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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

行政处罚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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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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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行政处罚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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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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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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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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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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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行政处罚

XX单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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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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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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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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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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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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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XX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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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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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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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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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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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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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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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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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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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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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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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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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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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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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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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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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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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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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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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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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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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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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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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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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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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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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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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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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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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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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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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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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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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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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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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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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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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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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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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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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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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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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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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依据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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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一、八、十一项。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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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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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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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三十一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二)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其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四)未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二)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或者未实施治理方案的;(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投入使用的;(五)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经评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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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矿用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条第一项。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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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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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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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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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行政处罚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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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行政处罚

对供应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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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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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四十、四十一条。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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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行政处罚

对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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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行政处罚

对封存、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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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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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超能力生产等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77号令修正第四十五条第1~7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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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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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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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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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救援和报告职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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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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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行政处罚

对未组织制定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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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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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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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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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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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按规定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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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三、四、七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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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行为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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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物品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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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七顶。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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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32~36条、第39条。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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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项。(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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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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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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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进行爆破、吊装、拆除建设工程等危险作业,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或者在密闭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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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重大煤矿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12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2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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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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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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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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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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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根据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77号令修正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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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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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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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116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116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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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2008年修订)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20095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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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2008年修订)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自20095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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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2008年修订)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12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20095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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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地震观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日常保护管理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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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采购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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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违反员工宿舍和安全出口管理规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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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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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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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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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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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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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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