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联审联签机制的请示

发布日期:2020-09-30 08:57   

关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联审联签机制的请示

分局领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2号)要求,2020910前将完成辖区所有排污单位的发证登记工作。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将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委托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通知》(202042日)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化管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均委托至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不再由市局局务会、市级联审会审议、审查。

为确保分局承接工作后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标准不降低,审核质量不下滑,现建议将此项业务根据职责分工,由各相关科室、中队在证件核发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具体职责附后),并将拟发证企业情况列入每周项目联审会,同时审核系统及下线建立联签机制,环评科、污控科(监测监察科)、法制科、各责任中队须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审核把关,共同完成应发证单位的核发工作。

妥否,请批示。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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