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头屯河区)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撤销教师资格
第三条 区教育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
主 任:于 萍 区教育局局长
副主任:严 飞 区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杜 玲 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贾 翔 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亓法泉 区人民政府督导室副主任
案安件办理人员2人
案件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由贾翔兼任,负责协调各科室送审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四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科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科室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送审科室。
第九条 局机关案卷材料送审科室收到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局机关案卷材料送审科室对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复核;案件审理委员会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区司法局或者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案卷材料送审科室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局机关案卷材料送审科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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