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

发布日期:2022-12-26 08:07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桥火锅喀什路店制售三文鱼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鲷鱼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辖区1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20226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一号桥火锅喀什西路店所制售的三文鱼及鲷鱼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三文鱼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鲷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7月21日、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等文书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三文鱼系当事人2022612日由乌鲁木齐海天高恒商贸有限公司所购进,共购进2件(每件10公斤,8001件,共计20公斤),货值金额1600元;上述不合格批次鲷鱼系当事人2022627日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润水产经销部所购进,共购进9公斤,货值金额220。至案发时止,上述不合格批次三文鱼及鲷鱼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相应的供货方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经认真查找原因,造成三文鱼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系工作人员在加工操作过程中不注意个人卫生所致该店已针对上述原因进行了自查整改杜绝此问题再次发生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售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文鱼及鲷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000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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