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发布日期:2022-12-28 03:02   

一、乌鲁木齐兴隆大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无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辖区1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20227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兴隆大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无限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2275日,每桶18.9升)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8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2650011830232290)等文书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275日生产水无限饮用纯净水共计240桶(规格:18.9/桶)。20227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上述批次水无限饮用纯净水(规格18.9/桶)抽样7桶。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立案之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水无限饮用纯净水(规格18.9/桶)240桶,其中抽样7(连桶带水,每桶售价45其余该批次233饮用纯净水已经全部销售到市场上,售价为8/(空桶回收,只销售水),当事人没有库存,有出库凭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七)项第3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10000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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