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3-02-27 09:07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华蔬菜水果便利店所售豇豆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20221215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华蔬菜水果便利店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2650106830240909,日期:2023-1-1)。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NCP22650106830240909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21215日从海鸿蔬菜批发市场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光亮蔬菜批发配送部处购进1件共6千克豇豆,购进款为100元。抽检人员抽检时将当事人购进的4.3千克豇豆购买用于抽检,余1.7千克当事人自行食用未销售,故其没有违法所得,抽检同批次的豇豆截止检查日已经全部售完。当事人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及进货记录等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豇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Copyright(c) (1994-2013)UETD Online.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证号:新ICP备19001575号-1   新公网安备 650106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6501060001

值班电话:0991-3713464

网站技术、网站信息审核举报电话:0991-3782709

开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

邮编:830026

技术支持:天津易天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