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3-02-27 09:11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

一、乌鲁木齐市博隆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制售的野果林牌(新疆黑蜂)蜂蜜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20221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分公司所售的乌鲁木齐市博隆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生产的“野果林”牌(新疆黑蜂)蜂蜜(生产日期:202275日,规格型号:1千克/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2650011830233554,日期:2022-12-21)。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GC22650011830233554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蜂蜜系当事人于202275日所生产,规格型号:1千克/瓶,共生产98瓶。2022718日,当事人以每瓶52.8元的价格向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东路分公司销售了14瓶,余下的84瓶因疫情原因未能出库,在当事人车间封存。该超市以每瓶64.9元的价格售出3瓶,抽检当日带走4瓶,余下的7瓶向当事人进行了退货处理。当事人共售出该批次蜂蜜7瓶,销售金额369.6元,余下的91瓶产品全部封存。当事人提供了自身以及销售方的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销售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批次黑蜂蜂蜜91瓶;

2、处以罚款20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Copyright(c) (1994-2013)UETD Online.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证号:新ICP备19001575号-1   新公网安备 650106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6501060001

值班电话:0991-3713464

网站技术、网站信息审核举报电话:0991-3782709

开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

邮编:830026

技术支持:天津易天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