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发布日期:2023-11-13 03:55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

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佳域商业生活广场经营生姜

近期,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202388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佳域商业生活广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88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3650106830242049,日期:2023-8-30)。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9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650106830242049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佳域商业生活广场202387日销售的生姜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小包蔬菜店配送的,抽检用6.22公斤,其余销售完毕。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该批次生姜的购进票据(NOBD2023091123095732172360)、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报告单号:A0004891),以及双方签订的商品供应合同,证明当事人采购生姜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记录票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以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当事人采购生姜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抽样检验前不知道所采购的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Copyright(c) (1994-2013)UETD Online.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证号:新ICP备19001575号-1   新公网安备 65010602000014号

网站标识码:6501060001

值班电话:0991-3713464

网站技术、网站信息审核举报电话:0991-3782709

开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

邮编:830026

技术支持:天津易天数字化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