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4-01-24 06:46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

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鲤记湘厨家宴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2023年1116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鲤记湘厨家宴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清洗日期:2023年11月16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650100846730640,日期:2023-11-26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BJ23650100846730640)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在餐厅的经营中,未能按照餐饮操作规范的要求,开展餐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因工作人员未按规范操作,直接造成该餐厅在2023年11月16日餐具抽检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标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洗净餐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进行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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