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24-01-25 08:03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

一、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汇口早餐店所售油条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2023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乌鲁木齐头屯河区汇口早餐店所制售的油条(制作日期:2023年10月31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650100846730571,日期:2023-11-25)。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明:该餐厅主营包子、油条等早餐,油条为其早餐自行制作售卖,10月31日当日共制作油条2.5公斤,1公斤用于抽检购买外,其余的1.5公斤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零散食客,销售额为50元。经过分析查找原因,油条经抽检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系当事人炸制油条所用的油炸槽为铝制材质所致。当事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违法,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305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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