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4-01-25 08:53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

一、新疆润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馕

近期,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2023年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新疆润泽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馕(生产日期:2023年11月9日,规格:380 克/袋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650100103844702ZX,日期:2023-11-28)。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芝麻馕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所生产,共生产150袋(380克每袋)。2023年11月1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成品库进行抽检,买走8袋,余下的142袋一直未销售,之后由该公司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未流入市场。经分析查找原因,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时员工未规范佩戴清洁的手套以及机器未能及时清洁所致,当事人提供了自身的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违法,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0元。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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