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期

发布日期:2024-02-05 12:04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

一、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卓二姐特产展销部经营杏干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区1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2023年1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卓二姐特产展销部经营的杏干(购进日期:2023年11月3日)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BJ23650000830250442,日期:2023-12-12)。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SBJ23650000830250442)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杏干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从头屯河区卓二姐特产超市购进了杏干20公斤,每公斤25.3元,共计506元,并提供了从头屯河区卓二姐特产超市索取的进货单据及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之后,当事人以每公斤5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抽检当日抽样买走2.744公斤,余下的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其自身以及供货商、生产商的资质及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杏干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等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杏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购进数量较少,违法情节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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