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

发布日期:2024-03-28 07:05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

一、头屯河区机务段路每日每夜店所售生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4年1月12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头屯河区机务段路每日每夜店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1月1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4650106846030011ZX,日期:2024-1-31当事人对该抽检报告认可,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查明2024年1月12日,该店从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内一家店主名叫刘阳的蔬菜批发摊位购进生姜4箱,毛重约48公斤(超市入库单显示净重为46公斤,每公斤进价约10.5元),购进金额482.9元。之后以每公斤13.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2号抽检当日买走6.34公斤,余下的约40公斤在两日内已对外全部售出,销售额639.4元,没有库存。其向供货商索取了相关票据(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NoA0013914)。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销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的行为,虽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但是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开展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确认当事人在经营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由于当事人在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无主观故意购进不合格生姜的行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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