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15 12:58   

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

文件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一、申请条件:

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申请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居民,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委托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

1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标准:目前城市特困人员为1035//月,农村特困人员为14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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