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30 12:59   

      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乌政办规〔202312),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发文背景

2021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240号)。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乌鲁木齐市对现行的有关规定作了调整和优化。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救助资金来源;第二章救助对象,明确救助对象范围覆盖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第三章资助参保,明确资助标准及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第四章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救助标准、倾斜救助的要求;第五章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完善高额医疗费用预警监测、明确监测指标、完善核查机制;第六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衔接互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第七章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从经办管理、优化流程、分级诊疗、协议管理、档案管理几个方面规范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八章监督管理,从运行管控、外部监督、医药机构监督、救助对象监督、经办人员监督几个方面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第九章组织保障,明确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和各部门协同机制和基层能力建设要求;第十章附则,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和废止文件等事项。

三、《实施细则》主要调整内容


一是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我市原政策重特大疾病病种仅有28类疾病,因政策的局限性,个别救助对象范围外病种的医疗费用很高,但不能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待遇,矛盾较突出。《实施细则》取消了病种的限制,由病种保障过渡至费用保障,所有病种均纳入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保障范围。

二是提高救助对象就医报销比例,《实施细则》实施后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比例较原政策提高了5-10个百分点,切实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罕见病”门诊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血友病患者,按门诊治疗最大使用量计算,每年总费用21万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10万元,政策调整后,个人承担年费用降至2万元,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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