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的规范性解释
为适应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以及《关于加强自治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年版)等文件精神,由招商服务局牵头,结合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在前期广泛、深入学习借鉴疆外疆内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2017年8月18日我区正式印发的《关于印发经开区(头屯河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经开政发〔2017〕7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草拟完成《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下称“《办法》”,见附件1),其中:一是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乌鲁木齐市政府最新文件精神的相关条款,对上位政策依据及时进行了更新和调整;二是按照国家发改委最新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我区“十四五”规划确定的“3366”产业体系,对我区的产业导向进行了修订完善;三是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对项目入区条件进行了相应调整;四是对闲置土地处置按照乌鲁木齐市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完善;五是对“扶持政策”、“ 服务保障”、“其他”以及“附则”等部分的相关条款结合我区发展实际,进行了相应的删改修订和调整完善。
作为指导性文件,确定了我区招商引资的总体方略、产业导向、工作体制、职能分工、协同机制、政策框架以及衔接废止、经济效益控制指标等相关重大事项,作为总纲性、指导性层面的政策文件,为规范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正式文件依据。
相关文件: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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