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2    来源: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由企业、院校高技能人才领办或创办,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业研发中心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为载体,配备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为助手,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二条 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每年可申报一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旨在汇集技能领军人才,发挥名师带徒重要作用,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6名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挖掘传统工艺,进行传承、创新,组织重大技术技能革新的技术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特色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办和创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应是在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授技能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创新创优方面。能通过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或将所掌握的绝技绝活应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或开发研制、创造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或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3.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效。

4.授艺带徒方面。开展一定规模的培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且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为培养高技能紧缺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5.传统工艺传承方面。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挖掘传统工艺方面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在开展工艺传承、宣传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

6.特色产业中具有高超的技能水平、行业认可、有较大影响的领军人才,并在开展技艺传授等方面贡献突出。

(二)有工作团队:申办的工作室需拥有不少于2人(不含领衔人)的技能人才团队。

(三)有管理制度:申办单位要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和运作办法,明确工作室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签署工作协议,建立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四)有场地设施: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五)有经费支持:能为工作室提供配套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对工作有贡献及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有成效的技能大师有相应的奖励制度。

第七条 企业、院校可以合作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同上。

第四章 建立程序

     第八条  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须由企业、院校或校企联合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二)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工作室名称(可以技能大师个人命名,名称为领衔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也可以企业命名,作为企业多位技能大师发挥作用的平台,名称为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以及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开展计划、主要工作方向等;

(三)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有关情况。包括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五)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获奖证书、出版物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评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企业、院校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实名表决等程序,提出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名单。

第十条 审批命名。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授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颁发铭牌。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原则上由申办单位负担。区级财政将一次性给予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工作室人才培训、技能交流推广、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所需资金从区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单位须按照与资助经费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领衔人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管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后,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3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期满评估,年度考核和期满评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计划和工作任务,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考核,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结束后,向工作室反馈考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周期期满前3个月内,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企业、院校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期满评估。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消工作室称号,追回资助资金,同时今后不得参加此项申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考核或期满评估认定不合格的,将撤销工作室称号,收回铭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将进入下一周期的工作室管理;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考核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二)优先推荐参评全国、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选。

(三)工作室的领衔人,优先推荐参加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及其他各类人才奖项的评选。工作室直接培养的技能人才,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技能竞赛。

(四)工作室培养满1年的技能人才,经领衔人推荐,允许破格参加高一等级技能鉴定。

第八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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