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精神,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执法信息系统、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等手段,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三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两种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
(一)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相关文书;
(三)鉴定意见;
(四)专家论证报告;
(五)听证报告;
(六)内部程序审批表;
(七)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动态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
(一)日常巡查;
(二)实施专项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的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六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现场勘验时;
(七)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八)对企业采取现场行政措施时;
(九)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十二)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三)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四)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五)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制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通过照相、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一)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并对检查过程进行录像;
(二)抽样调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并对抽样物品进行照相;
(三)举行听证会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申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并对听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九条 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制作调查笔录,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六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照相、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下列送达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八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列送达方式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一)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二)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九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根据执法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执法需要,为执法各大队配备满足需求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指定位置。
第二十四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指定位置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将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执行情况,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中进行评分,得分情况记入支队综合考核量化统计表(月),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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