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行政区域内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的销售企业。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三)样品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优先抽取市场销售的主导产品。
(四)抽样形式
1.抽样方法及基数
1.1抽样方法
在销售单位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采用科学计算器随机数法、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法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每个销售企业抽取不超过3家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
1.2 抽样基数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数量
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台,检验样品1台,备用样品1台;其中第1台购买,用于检验,第2台封存在销售单位处作备用。
1.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销售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销售单位上一年度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销售单位上一年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抽检所需样品由抽样人员向销售单位购买检验样品,并开具发票,备用样品由销售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并封存于销售单位。
二、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在流通领域进行抽样时,不做规模划分。
三、产品管理情况
家用燃气灶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共涉及2个国家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五、样品处置
(一)样品处置见表1
表1 样品处置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包装 | 将样品纸箱包装好,注意箱内配件大/小火盖、锅架配备完整。 |
2 | 封样 | 抽样人员当场在捆扎好的包装纸箱上、下开口处粘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销售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透明胶带加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 。 |
3 | 样品运输 | 运输中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注意封样完整性 |
4 | 样品保存 | 样品保存应注意防火、防潮、防盗。检验样品和该样品抽样单、合格证等由抽样人员携带至检验单位。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样单位。 |
(二)现场取证
对抽样现场、贮存环境、样品标识、库存数量等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拍照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保留24个月。现场取得的证据包括: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名称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3.抽样人员抽取样品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信息;
4.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5.查验抽查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若有)、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6.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7.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2名)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8.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9.每家企业至少拍摄清晰照片为9-10张;
10.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11.被抽查产品的贮存环境、库存数量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六、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1 |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气密性 | GB 16410-2007中5.2.1 GB 16410-2020中5.2.1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2 | 火焰传递 |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5.2.3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3 | 离焰 |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5.2.3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4 | 熄火 |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5.2.3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5 | 回火 |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5.2.3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6 | 燃烧噪声 |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5.2.3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7 | 熄火噪声 |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5.2.3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8 |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 GB 16410-2007中5.2.3 GB 16410-2020中5.2.3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9 | 熄火保护装置 | GB 16410-2007中5.2.7.1 GB 16410-2020中5.2.8.1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10 | 燃气导管尺寸 | GB 16410-2007中5.3.1.10 GB 16410-2020中5.3.1.8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11 | 耐热冲击 | GB 16410-2007中5.2.5 GB 16410-2020中5.2.6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12 | 耐重力冲击 | GB 16410-2007中5.2.6 GB 16410-2020中5.2.7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13 | 温升 | GB 16410-2007中5.2.4 GB 16410-2020中5.2.4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14 | 铭牌 | GB 16410-2007中8.1.1 GB 16410-2020中7.1.1 | GB 16410-2007 GB 16410-2020 |
注:a.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于2022年1月1日作废,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 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b.抽取的样品生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依据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验和判定。 c.抽取的样品生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依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验和判定。 |
(二)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在样品检测过程中,按照《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表1中所列项目和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或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中的要求进行检测。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检验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及产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安全操作。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样品,由现场检验人员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拍照,做好不合格项目的影像记录并妥善保存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于销售单位,若销售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检验机构启封封存于销售单位备用样品并购买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销售单位期间,销售单位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三)判定原则
1、综合判定
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6410-2007或GB 16410-2020标准,依据《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
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或GB 16410-2020标准,依据《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七、工作分工
按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
表3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2 |
检验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计划批次数 | 2 |
八、进度要求
根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明确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
表4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的1个检验完成周期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
汇总上报(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 | 结果材料汇总和总结上报 |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样过程需进行影像记录,抽查工作采取抽检分离工作方式,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工作。
(二)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三)销售单位应该在异议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异议期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起的15日内,超过异议期不再受理复检申请。
(四)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单位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
(五)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十、附件
1.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填写示例)
附件1: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
编号:
任务来源 |
| 任务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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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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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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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
单位所在地 | □城区 □城乡结合部 □乡镇 | |||||||
法人代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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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生产单位(或供货单位) | 单位名称 □生产/□标称 |
| ||||||
单位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企业规模 | 从业人员数(个) | 营业收入(万元) | 产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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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类型 | ¨私营(含个体)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 |||||||
受检产品 | 产品名称 |
| 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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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批号 |
|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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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量 | 检样数量: 备样数量: | 备样封存地点 | □受检单位 □检验机构 | |||||
产品等级 |
|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
| |||||
抽样基数/批量 |
| 销售单价 |
| |||||
抽样日期 |
| 封样状态 |
| |||||
进货量 |
| 存货量 |
| 销售量 |
| |||
产品认证情况 | ¨工业产品生产证; ¨QS;¨CCC;¨其他 | 证书编号 |
| |||||
发票/收据号码 |
| 商品条码 |
| |||||
抽样地点 | □生产领域 (□生产企业成品库 □生产企业成品堆场 □其他 ) □流通领域 (□集贸市场 □专业市场 □商场 □超市 □专卖店 □小商铺 □电商□其他 ) | |||||||
抽样机构 | 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企业确认:所抽产品为境内生产、销售且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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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抽样人员(签名): | ||||||
抽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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