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06 15:34   

2023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1.1 在市场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2 抽样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台,检验样品1台,备用样品1台;其中第1台购买,用于检验,第2台封存在销售单位处作备用样品

1.4 随机数采用科学计算器随机数法、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见表1。

1 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气密性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2

火焰传递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3

离焰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4

熄火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5

回火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6

燃烧噪声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7

熄火噪声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8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9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10

燃气导管尺寸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11

耐热冲击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12

耐重力冲击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13

温升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14

铭牌

GB 16410-2007 及 GB 16410-202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4.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异议申请材料,对于同意复检的,通知检测机构复检。

4.2检测机构通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复检的安排。

4.3检测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对异议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异议处理的最终结论。

4.4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相关文书递送异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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