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十五路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决定
纬十五路污水处理厂工程是乌鲁木齐市2017年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依据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加大惠民公益性事业建设力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环境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经管委会(区政府)决定,现对规划征收蓝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依据
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乌政办〔2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土地管理办法》《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乌政办〔2011〕272号)、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乌发改费﹝2013﹞127号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二、征收意义
加大惠民公益性事业建设力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环境建设,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三、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萨尔达板乡及十二师合作区。
四、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方案
纬十五路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六、征收时间
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实施。
七、其它事项
(一)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二)本公告发布之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