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高铁市场监督管理所等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使投诉举报处置权的通告
我局决定将投诉举报处置权委托高铁市场监督管理所、头屯河市场监督管理所、火车西站市场监督管理所、中亚南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嵩山街市场监督管理所、王家沟市场监督管理所行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二、委托范围
依据《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派出机构负责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依法调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三、委托事项
依法处理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6月4日至2029年1月15日止。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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